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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定西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11-26 15:14 來源: 市政府辦公室 字號:[ ] 視力保護色:


《定西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26日



定西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提高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總體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調度、使用及保障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第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專業協調、社會參與”的原則,打造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應急救援力量,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有效應對突發事件挑戰相匹配的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隊伍管理、調度指揮、保障措施,統籌協調解決隊伍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統籌、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日常管理,牽頭協調跨區域、跨部門應急救援隊伍調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職責,負責統籌、規劃、指導、管理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組建、培訓、演練及日常運維。

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管理機構參照同級政府相關部門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及應急處置配合工作。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從經費保障、裝備配置、場地建設等方面提供支持,助力其打造具備全災種、大應急處置能力的核心救援力量。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突發事件應對需求,牽頭組織或依托行業內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單位,組建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市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及職責如下:

(一)市級道路交通搶修應急救援隊。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依托市內道路管理、養護、施工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事故或災毀交通道路的搶險、搶修、搶通及路橋除險等應急救援任務。

(二)市級道路運輸應急救援隊。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依托市內道路運輸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應急狀態下人員轉移和救災物資運輸保障等應急救援任務。

(三)市級建筑工程應急救援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依托市內建筑設計、勘察、施工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事故、災毀建筑工程設施搶修、危險建筑物排險,協助開展災區道路搶通、廢墟清理等應急救援任務。

(四)市級燃氣搶修應急救援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依托市內燃氣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及災區供氣保障等任務。

(五)市級公安應急救援隊。由市公安局牽頭組建,主要承擔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治安管理、安全保衛、交通管控疏導,維護事發地區社會秩序,協助開展搶險救援等應急救援任務。

(六)市級衛生醫療應急救援隊。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依托市內醫療機構(單位)組建,承擔事故災害傷病人員救治、突發急性傳染病及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任務。

(七)市級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依托市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災毀危險化學品設施搶險排險等任務。

(八)市級森林防滅火應急救援隊。由市林業和草原局牽頭,依托市內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等單位組建,主要承擔草原森林火災早期撲救與處置等應急救援任務。

(九)市級防汛抗洪應急救援隊。由市水務局牽頭,依托具備水旱災害應急處置能力的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洪澇災害搶險救援、河道疏浚及水利設施搶險加固等任務。

(十)市級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依托具備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能力的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災害處置、隱患除險等任務。

(十一)市級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隊。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依托市級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及具備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特種設備事故救援、災毀特種設備搶險排險等任務。

(十二)市級氣象災害監測應急救援隊。由市氣象局牽頭組建,主要承擔氣象預警信息接收與傳達、災害性天氣實況報告、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參與及調查評估等應急救援任務。

(十三)市級通訊保障應急救援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依托市內移動、電信、聯通、鐵塔等電信運營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事故或災毀通訊設施搶修、搶通及應急通訊保障等應急救援任務。

(十四)市級供電搶修應急救援隊。由國網市供電公司牽頭組建,主要承擔事故災毀供電線路及設施搶修、供電恢復,以及應急處置現場用電保障等任務。

(十五)市級供水搶修應急救援隊。由市水務局牽頭,依托市內供水單位及具備相應工程資質的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事故或災毀供水管網及設施搶修、供水恢復,以及應急處置現場用水保障等任務。

(十六)市級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隊。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依托市級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及具備相應環境檢測治理資質的企業(單位)組建,主要承擔事故災害導致的環境污染檢測與治理等應急處置任務。

(十七)市級糧食和物資保障應急救援隊。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牽頭組建,主要承擔應急救災物資調運、儲備及發放保障等應急救援任務。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參照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建模式,結合本行政區域災害風險特點和應急救援需求,組建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隊伍職責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細化。

第七條 鄉鎮(街道)應當組織轄區內相關單位,依托民兵、預備役人員、警務人員、醫務人員、網格員等具備應急救援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員,組建專(兼)職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其中,街道及人口密集鄉鎮的隊伍一般不少于40人,普通鄉鎮的隊伍一般不少于30人,主要承擔轄區內預警信息傳遞、突發事件自救互救、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協助做好現場秩序維護、救災物資發放等應急救援工作。

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管理機構參照鄉鎮(街道)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組建要求,結合轄區企業分布、風險類型等實際,組建相應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第八條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由社會組織或志愿者群體自主組建,可自愿接受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相關部門的調度,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依法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會應急救援組織辦理注冊登記,建立社會應急救援隊伍信息臺賬。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單位)負責對其日常管理進行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通過資金支持、物資捐贈、專業培訓、聯合演練等方式,提升隊伍救援能力。

第九條 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統一的隊伍標識、隊服、隊旗,便于應急處置時識別與協同。

(二)配備滿足日常辦公、值班備勤、訓練培訓需求的基礎設施及應急救援裝備,裝備性能符合相關標準。

(三)建立健全生活作息、值班備勤、內務管理、學習訓練、車輛裝備管理、安全管理、獎懲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四)結合自身職責和應對風險類型,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應急行動方案,明確應急處置流程、安全防護規范、裝備操作規程等。

(五)隊伍政治素養、指揮協調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日常管理能力及科技應用能力達到對應建設標準。

(六)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每隊一般不少于30人,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每隊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行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占比不低于隊員總數的30%。基層應急救援隊伍人數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可根據自身定位和救援能力,合理確定人員規模,鼓勵吸納具備專業救援技能的人員加入。

(七)隊伍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應具備至少3年相關行業領域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經歷,熟悉應急救援業務。

(八)應急隊員需年滿18周歲、身心健康、體魄強健,無精神疾病史、無遺傳類疾病、無慢性傳染性疾病,熟練掌握所屬隊伍對應的專業救援知識、技能及裝備使用方法。

(九)依據本地區、本行業領域風險特征及應急工作實際需求,足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并建立裝備物資臺賬,定期維護更新。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條 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堅持“平時防范、險時救援”工作方針,遵循“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各級人民政府關于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救援的規定,承擔本單位、協議合作單位及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指派的應急救援任務。

(二)全面掌握所屬領域應急預案、處置方案,制定本隊伍應急救援行動方案,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調機制等內容;熟悉責任區域內環境、設施條件及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熟練掌握應急知識、救援技能及裝備使用方法,定期參加業務訓練和應急演練。

(三)做好日常應急準備工作,定期維護保養應急救援裝備設備,組織裝備安全操作培訓,及時補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資,確保裝備物資性能良好,滿足應急救援需求。

(四)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本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的調度指令,快速響應、迅速集結,協同其他救援隊伍安全、科學、有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開展責任區域內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傳遞、災情險情收集上報、群眾緊急避險、人員疏散、危險源初期控制、救災物資發放等工作,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處置。

(六)突發事件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由隊伍負責人組織開展實戰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優化應急處置流程,提升隊伍應急救援能力。

(七)積極參與社會應急志愿服務活動,開展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及專業培訓指導工作。

(八)完成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培訓工作,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與社會應急救援隊伍開展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升隊伍間協同作戰、合成救援能力。

應急救援隊伍牽頭組建部門、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所屬鄉鎮(街道)及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組織或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培訓機構,對所屬應急救援隊伍人員開展針對性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專業技能、安全防護、裝備操作等。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與應急救援任務。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定期開展實戰演習,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實戰演習,鄉鎮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實戰演習。實戰演習應貼近本區域易發事故和地震、洪澇、森林火災、地質滑坡等災害場景,涵蓋預警響應、叫應叫醒、群眾轉移安置、現場處置、協同配合等關鍵環節,確保參與人員熟練掌握應急救援技能與流程。

第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設立專門的裝備管理部門或崗位,明確管理職責,建立完善的裝備登記臺賬和檔案,詳細記錄裝備的采購、使用、維護、保養、維修等信息,確保裝備信息可追溯。新裝備配備后,應在1個月內組織不少于2次的專項培訓,確保救援人員熟練掌握裝備操作技能。每年至少開展4次裝備操作技能培訓,將裝備操作熟練度納入隊員考核指標。

第十四條 承擔應急救援隊伍組建管理職責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本系統、本行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調整情況,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每年年底進行年度匯總上報,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托國家、省、市應急管理指揮調度平臺,建立全市統一的應急救援隊伍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對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人員構成、裝備物資、應急預案、培訓演練、救援記錄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應急救援隊伍相關基礎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第四章 調度指揮

第十五條 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類突發事件發生后,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本級黨委、政府部署要求,協調、調度各類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類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由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相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調度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六條 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調度應急救援隊伍時,應當下達書面調度指令,明確救援任務、集結地點、時限要求、聯絡人員等內容。災情險情緊急時,可通過應急指揮平臺、微信工作群、電話等方式先行調度,事后2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面調度指令,所有調度指令應當存檔,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接到調度指令后,由其主管部門(單位)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組織隊伍響應,同時接受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應急指揮機構及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的統一調度指揮。

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接到調度指令后,由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應急指揮機構及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應急救援需求,直接調度指揮。

當接到事故災害預警信息或經會商研判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災害時,應急指揮機構可以發布預警響應指令,相關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根據指令進入待命狀態。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預警響應指令后,應當立即啟動內部待命機制,安排人員值班備勤,檢查維護應急裝備物資,確保隊伍隨時可投入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應急調度指令后,應當在指令規定時限內完成隊伍集結、裝備調配,第一時間趕赴指定位置;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到達的,應當及時向調度單位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到達救援現場后,應當立即向現場指揮部報到,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現場指揮部尚未成立的,應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及救援規范,先行開展險情排查、人員救助等基礎處置工作,并主動聯系事發地政府或相關部門,推動成立現場指揮部。

多支應急救援隊伍同時參與救援且現場指揮部未成立的,應當由先到達現場的應急管理部門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牽頭,迅速協商成立臨時指揮部,臨時指揮長優先由應急管理部門或消防救援部門人員擔任。若上述部門隊伍未到場,由主要參戰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擔任。臨時指揮部負責制定臨時救援方案,統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工作,現場指揮部成立后,臨時指揮部自行撤銷,所有救援隊伍統一納入現場指揮部調度。

應急救援隊伍在現場處置時,實行指揮員負責制,指揮員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救援規范,在確保救援人員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救援工作,嚴禁盲目冒險作業。

第二十條 應急救援隊伍及隊員未經本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突發事件原因、傷亡人數、責任認定等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及事態發展信息,嚴禁泄露應急救援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條 現場應急救援任務完成后,由應急指揮機構下達救援結束及撤離指令,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按照指令整理隊伍、清點裝備物資,有序撤離現場。

撤離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應急救援工作總結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報送調度單位,同時做好救援過程中相關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納入本級應急體系建設規劃、防災減災救災規劃等專項規劃,加強組織領導,科學規劃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發展目標、建設規模及布局,定期研究解決隊伍建設管理中的人員、裝備、場地等問題。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費、裝備購置及維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保障隊伍正常運轉。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所需日常訓練、裝備維護、演練開展等經費,由牽頭組建部門根據隊伍建設需求及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專項補助。

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費原則上由所屬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管理機構承擔。縣(區)財政納入同級預算,主要用于隊伍日常運行和應急救援裝備維護、保養。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費以自籌為主,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等方式支持隊伍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可根據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的實際貢獻,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第二十四條 建立應急救援補償制度,應急救援隊伍根據調度指令或應急指揮機構請求參與災害事故應急救援的,產生的裝備器材損耗、物資消耗及人員誤工、交通、食宿等人力資源成本,由災害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責任單位無力承擔或無明確責任單位的,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市級啟動應急響應的,救援補償費用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應當為隊員提供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依法為隊員辦理工傷保險。鼓勵為隊員額外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

隊員在訓練培訓、應急演練及執行應急救援任務中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因公傷亡撫恤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見義勇為認定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及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將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救助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明確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標準及流程,規范服務采購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激勵機制,對在應急救援、搶險救災、應急演練、知識宣傳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應急救援隊伍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表彰獎勵。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對優秀應急救援隊伍和個人給予物質支持或榮譽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前已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完善隊伍建設、管理等相關事項。


PDF版: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定西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讀:《定西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責任編輯:張雅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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