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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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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5〕256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蘭州新區經發局、教育和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477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育幼服務消費擴容升級的若干措施》(甘政辦發〔2024〕70號)、《甘肅省衛生健康委等19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甘衛發〔2024〕21號)等文件要求,為完善我省普惠托育服務價格政策,增強服務的可及性,有效減輕人民群眾托育負擔,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機構的范圍 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托育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各類公辦托育服務機構,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接受場地費用減免、建設運營補貼等政府支持的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托育服務機構),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公辦、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由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發布并定期更新。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按規定招收2-3歲幼兒,提供普惠托育服務。 二、定價管理方式 (一)收費項目。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其中,基本服務費包括保育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其他服務費指在基本服務費外,服務機構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費、材料費等其他費用。 (二)定價權限。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服務費收費標準授權市(州)人民政府及蘭州新區管委會制定。 (三)定價方式。 1.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堅持非營利性原則,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服務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其他服務費收費標準由服務機構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 2.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服務費由各市(州)、蘭州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參照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服務費管理方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他收費執行市場調節價。 3.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基本服務費由各市(州)、蘭州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等部門分別參照當地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管理,具體收費標準可參考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根據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 4.其他類型托育服務機構收費要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在合理的成本核算基礎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托育服務機構自主決定。 三、收費標準制定及評估 (一)制定原則。各地制定政府指導價,要履行成本調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后的服務成本為依據,綜合考慮當地收入水平、市場供求狀況、機構性質、服務類型等因素,合理確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浮動幅度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經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當地衛生健康等部門已公布托育服務機構等級評定結果的,可根據服務機構等級和成本情況分別制定。 (二)班型劃分。可區分不同班型制定收費標準,具體為: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其中:乳兒班招收6-12個月嬰幼兒,班額在10人以下;托小班招收12-24個月嬰幼兒,班額在15人以下;托大班招收24-36個月嬰幼兒,班額在20人以下;混合班招收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班額在18人以下。 (三)定期評估。各市(州)、蘭州新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加強對托育服務收費的監測,及時了解行業動態。同時,強化收費政策和收費標準的評估,通過自行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定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及時優化相關政策。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收費政策評估調整情況及時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 四、規范收費行為 (一)費用收取。基本服務費按月、季度或學期收取。具體收取方式和退費辦法由各市(州)、蘭州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分項列明,據實結算。 (二)收費公示。各市(州)、蘭州新區價格主管部門及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等部門要督促推動轄區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建立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目錄清單,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建有門戶網站的要同時在網站公示。目錄清單應包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等。各市(州)、蘭州新區衛生健康、教育部門要將轄區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目錄清單在統一平臺進行集中公示并及時更新,接受社會監督。目錄清單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 (三)合同約束。托育機構事前要簽訂書面服務合同,確保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并定期提供費用明細清單。對合同內明確的,收費結算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服務機構調整具體收費標準時,對在合同期內的嬰幼兒應按照原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不得在合同約定外強制服務并收費。 (四)監督檢查。各市(州)、蘭州新區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托育機構收費公示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嚴厲查處擴大收費范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虛假宣傳、串通定價、壟斷市場、價格欺詐等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監督。 五、組織實施保障 (一)組織領導。各市(州)、蘭州新區價格主管部門及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要高度重視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管理工作,在同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落實落細各項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托育服務成本分擔機制,爭取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區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政策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實施等工作,相關收費政策同步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 (二)分工負責。各市(州)、蘭州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加強統籌協調,相互配合,壓實工作責任。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政策和收費標準;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標準及流程,各地衛生健康委(局)負責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嚴格監督管理,6月底前完成首批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工作并常態化開展。對于符合認定條件、執行收費標準、自愿申請認定的社會辦托育服務機構,應及時組織認定和公示,并享受轄區已實施優惠政策;縣級及以上教育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對幼兒園開設托班的資質進行評估審核,加強日常管理,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備案和業務指導工作。 (三)落實政策。嚴格落實托育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的政策。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每年應公示轄區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名單內托育服務機構自行向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相關單位申請計價相關政策,相關單位應予以限時辦結。 (四)宣傳引導。各市(州)、蘭州新區價格主管部門及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出臺的托育服務收費等政策宣傳解讀,增進群眾對托育機構和服務收費的了解,推動政策平穩實施。要密切關注輿情反映,及時了解和回應社會關切。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我省相關托育服務收費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為準。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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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宋亞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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