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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定西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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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和省屬在定有關單位: 《定西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4日 定西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以車載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或者電助力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標本兼治、疏堵結合、公眾參與、綜合治理、服務群眾、便民利民、科技賦能、齊抓共管的原則,構建全鏈條治理新體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和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責任倒查機制,保障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結合鄉村振興、城市更新、為民辦實事等工作,統籌推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網格化管理范圍,部署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轄區內單位、物業服務人、住戶等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協助做好防火安全檢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動實現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全鏈條協同監管。 (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為,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企業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和原因調查。 (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電動自行車及其車用鋰離子蓄電池、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從事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的經營網點和維修店鋪,依法查處充電設施運營單位不執行價費分離、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指導即時配送企業加強對配送人員使用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的審查備案和安全教育培訓。 (三)公安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依法查處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等違法行為;公安派出所配合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九小場所”等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四)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在老舊小區改造工作中統籌推進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和停放場所建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電動自行車管理職責。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新建項目配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規劃管理工作。 (六)工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配裝蓄電池生產企業的行業指導。 (七)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快遞企業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八)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強廢舊電池回收利用單位監管,督促回收利用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收集、貯存、處置廢舊電池,防止污染環境。 (九)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政、交通、商務、文體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本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數據互聯、信息通報等方式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新建公共場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區應當同步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既有公共建筑、住宅小區應當結合實際,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分批次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建成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可以依法劃定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臨時集中充電點。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置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滿足職工電動自行車充電需求。推動在有條件的愛心驛站、城管驛站等場所設置臨時集中充電點。 第九條 既有住宅小區利用小區內公共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涉及規劃調整的,相關部門應當優化程序簡易辦理;依法合規合理利用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充電設施,不涉及規劃調整的,無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下列要求: (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與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二)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確需毗鄰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設置在建筑內的,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要求; (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備線路敷設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設置專用充電配電箱;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四)其他有關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設置要求。 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獨立式感煙探測器和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費用主要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照居民合表電價計收電費;居民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的用電價格或委托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形成的用電價格執行。 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 第十二條 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的源頭管理。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禁止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實施拆除或改變限速器或外設蓄電池托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改裝關鍵性組件,以及將回收車輛配件以舊充新再次出售等行為。 鼓勵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推行電動自行車“一車一碼”,實現電動自行車信息查詢、安全追溯等數字化管理。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所有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為電動自行車及充電設施投保火災相關保險。 第十三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內的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二)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 (四)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電動自行車; (五)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鼓勵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制定住宅小區管理規約等,引導業主在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或者使用集中充電設施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單位在樓宇電梯安裝勸阻電動自行車進入的智能提醒系統。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承接物業時,與業主委員會等共同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及相關消防設施等進行查驗; (二)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及時處理火災隱患; (四)其他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發現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并協助處理,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物業服務人按照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等定期巡查勸止。 第十七條 未聘請物業服務人的綜合樓、商住樓,由其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進行管理,并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專門負責日常管理。 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者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請物業服務人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由村(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包括充電柜、換電柜,下同)運營主體應當確保投入運營的集中充電設施以及場所設置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范和標準。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工作,確保配電、充電、消防等設施完好;保證充電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及時維修清理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或者不能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鼓勵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建立數據平臺,對充電設施實時監控。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和充電設施設置與運營中,推廣使用保障消防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十九條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關于企業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和下列規定: (一)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對駕駛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督促駕駛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安全充電; (三)在站點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設施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并對站點配電箱、滅火器、安全標識等物品準確標識、定期管理。 鼓勵統一配備電動自行車,統一標識、統一管理,并推廣共享電池換電模式。 第二十條 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應當在本市允許的投放區域內做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投放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設施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范和標準; (二)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設施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及時清理投放的違規停放、充電的電動自行車;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監督成員單位依法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引發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不良影響火災責任事故的,對有關生產、銷售、改裝、停放、充電等各環節責任方實施溯源、跨區域調查處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PDF版: 政策解讀:長圖 | 一圖讀懂《定西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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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雅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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