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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定西市公文類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和發布管理制度(試行)》和 《定西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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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定西市公文類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和發布管理制度(試行)》和 《定西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試行)》的通知 定政公開辦函〔202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區、定西生態科創城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中央及省屬駐定有關單位: 現將《定西市公文類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和發布管理制度(試行)》和《定西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定西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定西市公文類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和 發布管理制度 (試行)
為更好地將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全過程公開要求落實到公文辦理程序,確保全市政府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依法依規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全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命令(令)、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函、紀要等。 第二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原則和要求:應遵循“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和依法、及時、高效的要求,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并標識其公開屬性。 第三條 公文標識的公開屬性包括以下三類: (一)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或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以及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類政府信息,其公開屬性應當認定為“主動公開”。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二)依申請公開。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或只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生產、安排生活、開展科研等活動具有特殊作用的公文類政府信息,其公開屬性應當認定為“依申請公開”。 (三)不予公開。報上級政治機關的請示和報告,或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的,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及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類政府信息,其公開屬性應當認定為“不予公開”。 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第四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辦理流程: (一)提出建議。擬稿人根據公文內容,對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保密審查要求準確界定公開屬性,并在公文呈批發文稿紙“公開屬性”一欄選擇相應的公開屬性,并注明依據。同時,要根據建議的公開屬性,在報批公文的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兩字)加圓括號標注“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予公開”字樣。 (二)審核報批。核稿人對公開屬性建議和依據進行審核后,將符合規定的公文按發文程序逐級進行報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文件,按照文件審簽權限,由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工作分管領導對公開屬性進行審核。報批公文呈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發時,簽發人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 (三)公文印發。文檔管理科室對擬發公文公開屬性的標注進行監督把關,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退回擬稿人重新辦理。 (四)公開發布。公文印發后,應對公開屬性確定為“依申請公開”的公文類政府信息進行妥善保存,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合法合理的公開方式,依法及時向申請人公開;公開屬性確定為“主動公開”的,由主辦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等官方平臺對外公開。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主動公開”類公文信息,由主辦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定西市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公開時需提供發文稿紙、文件原件、最后印制的word版,印刷后的pdf掃描版、解讀材料,起草過程中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還要提供征集意見的采用情況。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應當予以調整: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定新立、修訂或廢止后有明確要求的; (二)依據國務院、省政府公文發文,國務院、省政府公文屬性變更的; (三)因工作職能轉變或工作需要,經本單位主要領導研究同意的; (四)對因情勢變化或依申請公開的人數和頻次達到一定范圍的公文,由發文機關或起草單位提出建議,屬性可以由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轉為主動公開; (五)其他按規定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六條 各縣區、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核管理,可以參照本制度確定公開屬性。 第七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對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抽查并通報結果。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不按規定的范圍、程序和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違反保密審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將對相關部門、單位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定西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 (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規范我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接收 (一)接收主體。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接收渠道及規范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把“政府網站申請”“郵政寄送”和“當面提交”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渠道。 1.網站申請。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及行政機關門戶網站應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網上渠道,并提供電子回執或短信通知。 2.郵寄申請。行政機關信件收發機構與信件處理人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分別做好交接登記。 3.現場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盡可能安排在配備監控記錄設備的固定場所接收。對于委托申請情形,應查驗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4.其他形式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也應及時接收,并予以確認。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本單位所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并向社會公布,并對已經專門說明并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務。接收人員接收申請后,應出具回執,寫明接收日期、答復期限。 二、登記 (一)登記要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對內容完整的申請確認登記。登記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復期限、送達方式等。 (二)期限計算 1.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傳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自電子郵件系統接收之日或自傳真收到并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補正 (一)補正告知 行政機關需要申請人補正,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補正告知應以書面告知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達到補正效果的,應及時留存記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補正條件 符合以下五種條件之一時,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一是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二是申請人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不明確,影響信息提供或答復書送達的;三是委托申請未能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證件信息的;四是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涉及特定對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利益證明的;五是其他需要補正的情況。 四、擬辦 (一)自行辦理 申請人對事實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申請時,可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擬答復意見,報有關負責人審簽后即可答復申請人。 (二)協同辦理 根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級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提出擬答復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報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在1個工作日內轉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將擬答復意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擬答復意見應加蓋單位公章,注明經辦人及聯系方式。 (三)會商辦理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復雜、疑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進行報告,根據要求會同相關單位及政府法律顧問會商研究答復意見。必要時由本機關有關負責人協調會商,研究確定答復意見。 五、征求第三方意見 行政機關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 六、審核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擬答復意見進行審核。對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的存在明顯瑕疵的擬答復意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要求其說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對于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或不存在的答復,法制工作機構或法律顧問應當參與審核。 七、做出答復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起草答復書,報有關負責人審簽。信息公開答復是正式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方式和情況做出答復。 答復書應具備以下要素:標題、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答復結果(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復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期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八、送達 (一)直接送達 對直接送達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并經申請人簽收確認。 (二)郵寄送達 行政機關應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 (三)電子送達 行政機關應上傳加蓋印章的答復書掃描件或拍攝的彩色圖片作為附件。 (四)送達期限 直接、委托或郵寄送達期限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電子送達日期以網絡系統發出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 九、存檔 (一)存檔內容 存檔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原件(含信封);申請人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執;補正告知書;第三方意見征詢書;辦理單;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辦意見;法律顧問咨詢建議書;答復書及附件材料;郵寄單據(含掛號信憑證、掛號信回執單、EMS郵寄單等)及相關簽收單據;文件查閱和借閱記錄等材料。 (二)存檔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配置掃描儀等必要設備,將案卷材料制成電子檔案,實現對案卷材料電子化保存,有條件的可在互聯網辦理平臺中設計電子化保存文檔;對于紙質原件材料,應當按照日期和文號進行編號裝卷,確保儲存環境良好。因復議、訴訟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所有依申請辦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應當設立臺賬記錄。 (三)數據分析和運用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匯總、統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登記情況。有條件的可在依申請公開辦理平臺設置自動統計功能,加強依申請公開辦理數據的分析和運用,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附件:1.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 2. 定西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3. 定西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文書示范文本 PDF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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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馬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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